1、财产保全期限到期,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的,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法院延长财产保全期限。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依法续行采取保全措施。 2、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没有提出延长财产保全申请的,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保全。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民事诉讼法》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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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的财产是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保全期限为六个月;保全财产是其他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一年;保全财产是不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 因为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判决生效且执行,避免财产损失,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当事人起诉后,对当事人的财产或有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期限不能超过一年,动产扣押期限不能超过两年,不动产扣押期限不能超过三年。申请延期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前办理续行,但是续行期限不能超过前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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