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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的费用

2023-07-22 14: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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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7-22 回复

专业分析:

1、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 总之,离婚夫妻双方必须承担子女抚养费,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请求减少或免除抚养费是一个无奈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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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如下情况可以不付或者减少子女抚养费: 1、父母双方能够就不付或者减少子女抚养费等事项协商一致的; 2、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但支付方存在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且其财物不足或无法折抵抚养费的; 3、其他情况。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可以不付或者减少子女抚养费的情况: 1.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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