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情况。对于在我国台湾地区或者在国外的,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出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却只他没有死亡,经本人后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被宣告死亡的人一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在婚后又离婚或者在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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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的条件是: 1、下落不明满四年;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宣告死亡是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法律上规定,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在宣告期间被他人取得的,宣告死亡的判决被撤销后,该公民有权请求返还。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条件如下: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2、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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