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当事人可以根据责任书载明的有效期内提起上诉。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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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时限;申请时限是指申请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责任重新认定申请的法定有效期限。 (二)申请人条件;申请人是事故各方当事人或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 (三)受理时限;接到重新认定书,在对原责任认定全面审理以后,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有关法规,30天内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的决定。
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认定的,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人可以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或者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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