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驾驶员全责的交通事故中,车主和驾驶员的赔偿责任。由法院来加以确定,以获得最大可能的赔偿。 通常情况下,肇事司机作为事故直接当事人成为民事赔偿主体,但需要明确,很多情况下交通事故的直接当事人和承担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并不一致。比如,受雇佣的司机开车发生交通事故,司机和受害人是事故直接当事人,但民事赔偿主体可能是雇主或者雇主与司机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目前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有关立法,包括最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均未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作概括和界定。我们通常看到的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主体定义是:对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交通事故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些法律、法规和定义都未能给出我们确定民事赔偿主体的实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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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根据其不同的情形有不同的确定方法,确定方式如下: 1、因租赁、借用等情形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2、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3、盗抢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盗窃人、抢劫人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责任要的认定方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双方行为对交通事故的作用大小综合进行考虑,认定交通事故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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