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前者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由当事人起诉之后进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决。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公证处的拒绝公证不服,或者认为公证员处理不当,可以向该公证处所在地的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是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诉。公证处或者它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如果发现已经发出的公证文书有不当或者错误,应当撤销。当事人虽然有申诉的权利,但要正确行使,不得歪曲或者捏造事实进行诬告,不得扰乱公证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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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是法院对民事诉讼案件最初一级的审理;二审是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二次审理;再审是对发生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进行纠正的审理。区别如下:审判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审级不同;审判组织不同;审理的对象不同;审理的方式不同。
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主要是指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所谓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凡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以免国家秘密泄露,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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