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抽取样品的,抽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依据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确认企业和产品的相关信息。生产企业对需要确认的样品有异议的,应当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异议处理机构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无异议。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核查生产企业提出的异议。样品不是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移交销售企业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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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品的抽查检验有特殊要求。如果药品是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通知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抽查检验,对于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能放行。
对食品的抽查检验要求有很多。对食品的抽查检验的要求分别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或者是不定期的抽样检验;需要购买抽取的样品;需要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专业的检验,并且进行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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