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证明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除应提交职工本人身份证明和指定或者抢救的医院、医疗机构初次治疗的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相关证明材料。一、属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统计范围的伤亡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具体的结论批复;二、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应提交工作紧张的证明材料;三、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提交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四、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证件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五、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因公外出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六、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七、特殊情况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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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证明材料如下: 1、《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2、申请人正面免冠彩照一张; 3、身份证复印件; 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5、医院的首次诊断记录和出院小结。
工伤认定旁证材料证明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证明工伤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情经过的材料; 2、证明人员受伤情况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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