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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后果

2022-03-01 14:5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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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01 回复

专业分析:

土地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r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r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土地法是由政府执行的他显然是在自欺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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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返还财产 通常情况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出卖人取得的房屋价款应当返还给买受人。买受人应当将房屋腾空后返还房屋相关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等权利证书。 (二)损害赔偿 1、合同无效过错责任分担。 2、损害赔偿范围:对买受人因合同无效所致之信赖利益损失,仍应酌情予以赔偿。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1、赔偿损失。双方的房屋买卖无效,出售方有权要求返还房屋,但购买方可主张出售方返还钱款,因此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在确定损失时,应当将房屋现有价值与原购房款之间的差价作为信赖利益的损失考虑在内。 2、确定过错责任。作为市场主体,农民和城镇居民在交易秩序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不能因为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差就认为城镇居民的购房行为是欺诈.而从纠纷现状看,也多是农村房屋出卖人因房屋价格上涨或拆迁等原因诉诸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因此在确定过错责任时也应将之考虑在内,即反悔一方应分担多一点的过错责任,这样更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3、添附物的处理。购房者大多会对所购房屋重新装修或翻新重建,对此应作为善意添附.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所作之添附应视为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适用善意添附的规定,在房屋归属不动产所有人后,另一方当事人可依不当得利要求不动产所有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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