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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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能解除,只要满足条件。 1、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如果有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的,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3、如果出现法定可解除事由,也可以解除合同,如因为某些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直接解除。
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2、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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