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资产被别人申请了财产保全而被法院查封了,还有工资发吗 对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主体中只有两类主体: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有优先权的债权人。但是,能够对公司财产优先清偿的仅限于有担保物权和优先权的债权人。因此,即便是别人对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了,他也不一定是可以最先得到赔偿的人。 这点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有关规定: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即能够优先受偿的,仅限于有担保物权和优先权的债权人。而且,财产保全只是一项诉讼保全措施,不涉及优先权问题。 二、公司破产后在清偿了法定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会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面所列情形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因此,被欠薪职工只要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有效地主张自己的权利,是能够获得清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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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财产只能查封一次,只有等前边的查封到期后可以申请再次查封。已经被查封的财产,后续一般走轮候查封,在先查封确实有主动权,但是即使先期保全了财产,也不必然优先完全执行到位,如果没有其他担保物权或优先权的债权才可以被优先执行。
根据我多年处理该类案件纠纷的经验以及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独资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出现混同时,即此时如果独资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其自身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没有混同,则此时根据《公司法》规定的法律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股东就有可能承担责任。若独资公司与其他主体发生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而股东的财产与公司财产出现混同的情况,则可以查封独资公司的股东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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