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S05(D---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日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日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日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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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应该按照下列方式写: 一、首先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合同的名称。 二、然后内容里写明下列内容: 1.项目名称、地点、范围和内容。 2.施工期,包括整个项目的开闭期和中间交付项目的开闭期。 3.工程质量保证期及条件。 4.工程造价。 5.项目的验收和工程款的支付、结算和支付。 6.设计文件和概算、提供技术资料的日期和方式。 7.提供材料和材料进入期限。 8.工程变更。 9.违约、索赔和争议。 10.当事各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三、最后双方签字盖章。
建筑工程项目中一般要给预付款。工程预付款的比例不得高于合同价款(不含其他项目费)的百分之三十,不低于合同价款(不含其他项目费)的百分之十;双方可以在施工合同中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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