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同债务的清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约定财产制共同债务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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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情况:婚前一方借款购买的财产已成为共同财产,购买财产所承担的债务;家庭共同生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治负有法定义务的人负债;抚养子女;赡养老年人;教育和培训费用;社会交往费用;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其他。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情况如下: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投资;知识产权;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有;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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