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或变更的理由应如何把握答:司法解释(二)第九条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和变更的理由规定为“欺诈、胁迫等”,说明其并不仅限于欺诈和胁迫。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确实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由于离婚双方毕竟有过夫妻名分,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可能还育有子女,在订立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会难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所以,人民法院在确认协议可撤销或变更时,不能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予以撤销或变更;同时,对于“乘人之危”的认定也应谨慎,不宜将急欲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作出的让步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后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病、行为能力受限而监护人监护不力等情况下,迫使他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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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协议可变更的有:因重大误解订立的,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等其他财产分割协议。 协议如果是双方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不得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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