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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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诈骗案应该: 1、保持冷静、确定损失。 2、尽快报警、防止二次受骗。 3、想尽办法、尽快止损。 4、搜集证据、妥善保存。 5、选择正确的报案地点。被骗人可以向案发地、诈骗行为实施地、诈骗结果发生地、嫌疑人住所地报案。
好分。 1、以下情况可以分户: (1)年满18周岁,经济独立,且跟父母分开居住的。 (2)经过法院批准的(这类的一般是属于兄弟姊妹比较多的,父母准备分割农村家产的,经过法院审批是可以分户的)。 (3)夫妻离婚,办理了离婚手续的是可以办理分户的。 2、以下情况不可进行分户: (1)年满18周岁,是独生子女,不允许分户。 (2)宅基地处于贷款抵押的情况,一旦出现贷款抵押的情况,是不允许分户的。 (3)假离婚的,有很多地方为了拆迁等其他原因,选择了分居,但是没有离婚,也是不允许分户的。 (4)分户的地方正准备拆迁,是不允许进行分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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