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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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注意事项如下: 1、自诉案件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审理中可以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
刑事案件会见注意事项: 一、防止泄露案卷材料及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能带非律师参加会见,绝不能带当事人家属参加会见。 三、不能向当事人传递监管场所禁止的各种信息、物品。 四、不能为当事人传递任何案件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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