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均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 5、一方以财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夫妻一方名下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 9、夫或妻一方在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有出资额,或是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 10、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11、发放到军人名下复员费、自主转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结婚年数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12、夫妻共同债权或其它短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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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两案一审判决王宝强与马蓉解除婚姻关系,法院认定马蓉与他人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解除婚姻关系,王宝强对马蓉不构成名誉侵权。婚生子由王宝强抚养,婚生女由马蓉抚养,之后,马蓉提出上诉,王宝强同时申请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二审已结束,法院经审理认为,两案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马蓉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故两案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允许孩子随母亲姓。根据我国的相关的法律规定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3、有其他正当理由,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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