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终止或者提前终止,对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继续采用特许经营方式的,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特许经营者优先获得特许经营。新的特许经营者选定之前,实施机构和原特许经营者应当制定预案,保障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持续稳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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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是指特许经营权拥有者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允许被特许经营者有偿使用其名称、商标、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经营模式。这些行业需要特殊许可才能经营:再生资源、烟、酒、危险品、成品油、煤、典当行、贵金属(黄金)、矿产等。
特许经营权是指一个对于特有产品、设备、贸易专利或服务标志的经营系统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在给予其他个人或企业在特定区域和时期,以事先规定的方式进行同业经营活动的权利。特许经营权大体上包括有商标特许使用权、产品特许经营权、营运模式特许经营权。但是,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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