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可以参与电子票据交易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接入人民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有两种渠道,一种是“直连接入”,另一种是“被代理接入”。“直连接入”是指商业银行(下称直连银行)的内部应用系统与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简称ECDS系统)直接联通的方式,而“被代理接入”是指有意参与电子票据交易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下称被代理机构)通过使用直连银行提供的应用系统实现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间接联通的方式。 从服务关系上来看,由于直连银行需要向被代理机构提供应用系统同时对其使用系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所以直连银行对被代理机构而言可以算是系统服务商。而从金融关系上来看,由于被代理机构需要在直连银行处开立同业账户,所有电子票据业务的登记结算都得通过这个同业账户,所以被代理机构又是直连银行的同业客户。 通过上述两种关系的描述,我们其实多少可以感觉到央行当初设计这两种接入方式的良苦用心。首先,央行为那些开发能力雄厚或具有前瞻意识的商业银行创造了一个可以吸引同业资源、占领票据结算市场的有利条件,其次,央行又为那些综合实力有限或资格受限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提供了参与电子票据业务的便捷途径。从职责与功能上推敲,我们发现这实际类似于中证登的分级结算制度,为直连银行与被代理机构间创造了一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环境,使小机构可以分享大银行的先进系统与服务,使大银行可以实现金融资源的整合,而人民银行则可以建设一个兼具市场化功能和自我修复机能的良性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票据市场,简直妙不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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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现金支付方式的优点: 1、现金收购只涉及到目标企业的估价,简单明了; 2、便于交易尽快完成; 3、支付金额明确界定,有利于股价的稳定。 现金收购的缺点:对并购方而言,现金支付方式需要企业筹集大量现金,是一项重大的即时现金负担,这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现金压力;现金支付对目标公司股东而言,当无法推迟确认资本利得,会涉及到较重的税务负担。
票据法特点是: 1、票据法具有强行性,票据关系的设定、变更或消灭,均以法律的规定为行为准则; 2、票据法具有技术性,票据是作为金钱支付和运用手段而创造出来的,必须具有严密而精巧的技术解决方法; 3、票据法具有国际统一性。票据的产生,就始于国际贸易。而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更使得各国间票据法的统一成为一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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