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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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意思就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即要先在监狱里服刑两年作为考验期,这段考验期内没有在犯罪,就可以不执行死刑,改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限制减刑是指对法律规定的特殊犯罪规定最低服刑期间,犯罪分子即使符合减刑条件,实际服刑期限也不能低于最低服刑期间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修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高级人民法院对减刑、限期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进行审理或者复核,认为原判死刑缓期执行适合被告人的情况,不适合减刑的,应当撤销减刑限制。高级人民法院对减刑不设限制的上诉案件进行审判时,认为原判事实清晰,证据充足,但减刑应当有限制,不得直接减刑或者发回重审。确定有必要对减刑进行限制的,在二审判决、裁决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高级法院对死刑缓期执行没有减刑限制的案件,应当再次重新审判;认为减刑有必要进行限制的,不能以提高审级的方法限制被告人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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