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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在务工时开公车撞到人,该事故总共垫付医疗费33000余元和其他损失费130000元,这种做法合法吗?

2019-12-10 08:42:38
推荐答案

黄亦辉律师

2019-12-10 回复

专业分析:

车祸事故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情形有哪些,  保险公司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之日起,及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或将垫付款项划转至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不进行现金垫付。车祸事故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情形有: (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是什么时候开始  保险公司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交通事故赔偿包括医疗费,抢救费,伤残补偿,死亡赔偿,丧葬费,参加丧葬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及根据医嘱赔偿的营养费,陪护费,全休证明中的务工天数,资料所需的交通费,等等,上述费用中的大头,根据各个地方省区的不同,有严格的标准,由事故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及法院发布的上一年赔偿标准,剩下的,比如精神赔偿等等,需在合理范围内,法院方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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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应当由侵权人支付受害者的医药费,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果侵权人难以支付的,一般情况下受害方可以自行垫付医药费。也可以先要求对方保险公司垫付。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对于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撞到人的情形,是需要垫付医药费的,后期是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要回的,但是在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外的,其当事人是需要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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