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取保候审期间,把人打成轻微伤,违反规定应当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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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逮捕之后正常情况下不能取保候审,因为逮捕的条件是嫌疑人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所以才予以逮捕。 但如果被逮捕的嫌疑人有以下情形的话,那么还是可以取保候审的: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也可以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以判处管制、拘役适用附加刑的;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的;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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