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依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根据这一规定诉讼费有两类:一是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征收当事人应当交纳的费用;二是其他诉讼费用,就是在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包括两种: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因人身权利或其他人身非财产关系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案件交纳费用。离婚案件就属非财产案件。 2.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因财产而引起争议提起诉讼的案件交纳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离婚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1%交纳。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据上述规定交纳离婚起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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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是民事诉讼的一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权利。 3、有申请案件承办人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回避的权利。 4、有提供证据的权利。 5、有辩论的权利。 6、有申请法院调解的权利。 7、对法院的判决不服有提起上诉和申诉的权利。 8、有自行和解的权利。 9、有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 10、有复制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1、有就有关事项要求重新鉴定、调查和勘验的权利。 12、原告有提出撤销,变更和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 13、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权利。 14、被告人有要求法院送达起诉状和进行答辩的权利。 15、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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