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借名买房”即指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人以具有购买资格的人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系名义上的购买人,而实际出资的则是另外的人。 “借名买房”的当事人双方在购房前都会私下签订一个协议,对“借名”行为做出约定:1.双方明确约定一方将自己所有的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房号转让他方;2.双方不明确约定买卖房号,仅签订协议约定,房屋购买后有关房屋的所有权利归属于实际出资人一方,名义买房人要无条件协助实际出资人办理相关手续;3.名义买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房之后即与实际出资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该套房屋出卖给实际出资人,待政策允许后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双方产生纠纷一般有以下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名义买房人想实际占有房屋,起诉实际出资人腾房;第二种是实际出资人起诉名义买房人,要求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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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情况如下:分清楚是一类还是二类的经济适用房;不太建议买经济适用房,因为更适合买来出租而不是自住;购房人拥有的是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房是否可以买卖需要根据是否住满5年来分情况而定:1、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可以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售出后需要补交一定比例的综合地价款,并完成相应的手续;2、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不能按照市场价格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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