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之后对债务的清偿按照以下顺序: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职工的利益放在首位,本顺序内的清偿都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利益,之后再对其他债权进行偿还。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继保障职工权利之后应当清偿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也就是普通的货币债务或者其他因租赁等产生的债务。 由此可知,企业职工的权利在企业破产时应当放在首位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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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债务清偿顺序: 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清偿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经济补偿金; 3、剩余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企业清偿债务的顺序由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的顺序如下:1、破产费用;2、公益债务;3、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4、破产企业所欠税款;5、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依清偿顺序依次分配,在上一个债权全部进行清偿之前,后面顺序的债权不进行分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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