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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1989年开的借条,借款2000.利息4分,到现在应该怎么算,借款人都是拖欠着不愿还

2019-04-04 13: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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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在线咨询顾问团

2019-04-04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私人借款的利息总体上体现为意思自治原则,即利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约定。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律是允许的,并予以保护。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利息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另外,国家法律限制高利率,私人借款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四倍。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当事人法律意识淡溥,私人借款及利息的纠纷较多,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例如: (一)当事人仅以口头约定的方式借款及利息,当借款人到期不自觉清偿时,贷款人一般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借款及利息事实,诉讼后亦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书面约定借款但没有约定利息的,一般情况下法官都认定不支付利息。即便有证据使法官确信为有利息的约定,也难以证明利息约定的高低。 (三)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约定。这种情况下,法院对于搞过银行利率四倍的那部分利息不予支持,但是四倍以内的利息以及私人借款协议本身的效力是予以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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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无借条利息一般视为无利息。根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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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出借人)借给(借款人)人民币XXXX整,即¥XX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共XX个月,利率为每月 XX,利息共计人民币XX整,即¥XX元,全部本息于20XX年XX月XX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XX整,即¥XX元。 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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