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已查明,且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 此种情形,应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理由是,交强险采取“随车主义”,即投保交强险之机动车,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或先行垫付,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的过错,并不影响保险公司的赔偿或先行垫付。 也就是说,只要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因该机动车已交保险费,成为“机动车危险共同体”中的一员,若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或垫付。驾驶人故意逃逸,其主观上虽有过错,但逃逸时事故已发生,保险公司的责任亦已发生,逃逸只能成为保险公司向驾驶人追偿的理由,而不能成为拒绝垫付的理由。再者,保险公司的垫付数额,较之救助基金垫付的数额为多,客观上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因此,此种情形的垫付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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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若有逃逸行为,交强险是仍然可以进行赔付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刑法没有交通事故逃逸罪,只有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商业险不赔,交强险赔,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有效。交通肇事后逃逸,不但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也同时违背了我国公序良俗与道德伦理最低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受到道义上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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