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双方决定离婚时,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时不能得到任何共同财产。当事人一方在婚姻保证书中约定有“净身出户”的条款也并非全都为法律所禁止。若订立此类婚姻保证书时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属财产的约定,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若书写该条款的当事人有证据证实其在做出该意思表示时有被胁迫等情形,依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则,该条款亦属可撤销情形。 针对“背叛婚姻方不得探望子女、不得做孩子的父母”的保证条款,法律的态度很明确,此类约定概属无效。因为涉及到子女的探望权及子女与离异父母的关系属身份关系,当事人不能约定予以排除相关当事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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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重婚的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这一条,在进行离婚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是出轨方不同意情形下不能使出轨方净身出户。 一般而言,有婚外情的一方,为了让自己婚外情感有足够物质保障,往往会实施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一旦实施了上述行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是可以少分或不分,即可以达到净身出户的法律效果。
新婚姻法对重婚和与他人同居等行为有规定要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的金额并不足以令过错方净身出户,大多是象征意义上的赔偿,远远达不到净身出户的程度。一方有以下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婚姻法于2021年开始失效,由《民法典》代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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