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当事人可以根据责任书载明的有效期内提起上诉。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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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1.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3.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4.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5.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上面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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