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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中标单位违反招标义务

2022-11-10 14: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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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10 回复

专业分析:

:第六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七)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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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因招标文件发售期内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而重新招标,不属于以上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情形,不适用以上规定的不再进行招标。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中标后,招标人拒签合同的,就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中标人可以提出以下要求: 1、要求招标人双倍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保证金实质上是定金的一种,根据法律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就要双倍返还定金,因此,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合约的,需要双倍返还招标保证金。 2、要求赔偿为准备订立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如相关员工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等。 3、要求赔偿为准备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如中标人和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的,中标人违约导致的定金损失、违约金损失等费用。需要注意的是,中标人在提出赔偿要求时,应该准备充分证据资料,证明自身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否则招标人是可以适当赔偿部分费用或不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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