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手房个人所得税计征方式:1、不能准确提供购房原值和合理费用的,可以按购房总价*1%征收;2、能准确提供购房原值和合理费用的,按差额的20%征收,差额=(现出售价-原购置成本)。3、继承和赠与等“不劳而获”方式取得的房屋出售时,需按总价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从原个人所得税法到2011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都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出售价与房屋原值的差额),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部分房屋并不能准确核实房屋原值,例如此前并非购买商品房所得的福利分房,无法准确计算出差额,即通过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因此无法按照20%来征收。对待这类房屋,国家政策为统一按照出售总价的1%征收。因为按照1%的总价征收的税额,往往远低于按照差额的20%征收,因此,很多能够核实原值的房屋,也被当成不能核实原值的房屋,从而按照低于真实交易价格的总价的1%征收,以此达到避税的目的。此次,国务院办公厅在通知中,要求能够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也就是说,这一通知将堵死将能够核实原值的房屋,按照不能核实原值的房屋来征个税的路子,从而增加卖房者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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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基准税率征收交易总额的3%,若买方是首次购买面积不足90平的普通住宅缴纳交易总额的1%,若买方首次购买面积超过90平(包含90平)的普通住宅则缴纳交易总额的1.5%的数额。
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是按税率交易总额1%或两次交易差额20%计算。住房转让个人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相关凭证,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当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20%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当采取核定征收,税率暂定为计税价格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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