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第1款规定: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第3款:10周岁以上未成人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应给予支持。 二、起诉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 根据上述法律第18条规定: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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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抚养费的给付方式: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可以的,夫妻离婚时对孩子抚养费支付数额可以通过协议或判决的形式来确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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