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视为雇佣合同中雇员受伤致死性质。 如死者无任何责任的,则可索取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用、医疗费、待抚养家属的抚养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死亡赔偿金按上个年度(即2009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人均净收入的20年计算。若满60周岁,每增一岁减赔付一年(即20年减1年),至75周岁及以上者,至少赔付5年上述标准。 安葬费一般按6个月上述标准。 医疗费具体见医疗清单。 如80岁父亲需赡养费的,按五个人均摊费用计算,即五分之一赡养费用。标准见各地劳动保障局出示的规定。 其他如必要交通费等也可要求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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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虽然是临时雇佣,但也符合雇佣关系,可以按照工伤赔偿标准进行处理。
雇佣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中的一种,如果雇佣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或者死亡的话,若雇主没有帮雇员购买人身保险,那么应当要求雇主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来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劳动者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就其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给予赔偿。第二、劳动者死亡的。雇主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其他合理费用。第三、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雇主还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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