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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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形不视为专利侵权:专利产品由专利权人销售、使用、承诺销售、进口;在专利申请日前制造相同的产品,只在原范围内继续制造和使用;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按照互惠原则,在其设备设备中使用相关专利;专门用于科学研究和实验的;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如下:实施已过期、宣告无效或者放弃的专利不构成侵权;有制造、使用、销售或者承诺销售、进口他人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他人专利方法、使用、销售等法定侵权行为;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默许的,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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