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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除以下人员外,可以裁减: (一)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者。
企业裁员的情况包括: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以及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并且需要裁减人员达到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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