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应当在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履行责任: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二)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情况等有关材料;(三)书面告知失业人员到受理其就业服务与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失业登记、申办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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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金领取步骤有五步,如下: 1.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2.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3.填写材料。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 4.上交材料。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领取失业保险金。办理完成后即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申请人携带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求职登记表、原单位出去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资料前往失业人员登记窗口办理登记;提交所携带的资料,领取回执,凭回执领取《失业金领取证》及培训通知单;将资料一份交至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在失业保险领取证上盖章,即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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