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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的效力,是指依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由法院所制作的调解文书在法律上的拘束力。民事诉讼法规定,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或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效力。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前提和基础。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对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合意,具有契约的性质,但只有经人民法院确认后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按照民事诉讼法典,人民调解协议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任意反悔,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29号的规定,人民调解协议在当事人之间具有合同的效力。按照民事诉讼法典,当事人在收到法院的调解书之前,不受调解协议的约束,即可以任意反悔,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5号的规定,在简易程序中,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而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2号解释中,却仍然维持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这反应了最高人民法院在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上的认识前后也不尽一致。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任意修改现行法律的规定,毫无疑问涉及违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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