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方面对房地产债券融资限制很大,发行债券程序复杂。对银行贷款外的融资方式,政府都有很大限制,采取这些方式融资需要复杂的程序。我国企业发行房地产债券,总量须纳入国家信贷计划,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后进行。若企业的经营状况、经济实力有变动,评级机构要相应地对债券进行调整。这些都使房地产企业债券融资方式举步为艰,进展缓慢。政府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房地产中介市场。我国房地产行业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投资者不容易获得企业信息,逆向选择的风险较大。若缺少了房地产中介,其融资的搜寻成本、信息成本、监督成本、契约成本和约束成本就会增加,中介机构的不完善,不能起到信息传播的作用,无法将众多单个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进行投资,导致债券融资活动的失败。对房地产企业而言,很想发行债券进行融资,但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影响到债券融资。一是我国房地产企业的规模较小,很难达到企业发债主体的法定条件。二是企业自身不诚信,对利益的狂热追求是导致企业不诚信的根本原因,使投资者对房地产发债主体的不信任,无法将投资者手中的闲散资金的债券融资聚集起来。三是融资者融资偏好造成企业股权融资偏好,股权融资的比重过大会导致资本市场的不平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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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融资受到限制的要求: 1、关于净资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关于盈利能力。拟发债企业需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连续三年盈利,最近三年净利润平均值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3、关于发行规模。 (1)拟发债企业自身发行债券累计余额(包括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可转债总额,主体评级AA级以下企业还应含短期融资券),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2)拟发债企业自身与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发行债券累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3)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的,按担保额的三分之一计入该平台公司已发债余额。 4、关于募资用途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余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棚户区改造项目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60%执行;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募投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要求,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 5、关于其他要求已发行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债券已募足且未擅自改变前次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6、国家发改委规定的其他条件一般产业债的发行满足以上条件即可。
预售资金监管是一个三方行为,是银行、政府、开发商三个主体之间的相互约束监督关系。基于资金安全和保证抵押权人关系的考量,每个地方在设立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之初,都会强行要求开发商首先选择项目办理了开发贷或者有抵押的银行作为必须的首选监管机构。监管银行为了自身的资金安全,会积极履责,有利于调动银行的银行的积极性,监督资金监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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