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第41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44条规定,在3种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点,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给劳动者正常日工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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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班时间的规定如下: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每天不得超过一小时;因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在保障健康的情况下,每天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有下列情形的,延长不受限制: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威胁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线路、公共设施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修复;其他情形。
关于加班工资的法律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休息日安排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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