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遗嘱人按照法律规定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处分,并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行为。除自书遗嘱,其他遗嘱的订立都需要见证人,那怎样的人才能做见证人呢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见证人所需条件: 1、见证人应当是成年人或者是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2、见证人必须是理智健全的正常人。精神失常、丧失理智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因此,不得作为遗嘱代书人和见证人。 3、见证人必须是能够了解遗嘱内容、知晓遗嘱所用语言的人。在通常情况下,盲人、文盲、不知晓遗嘱所用语言的人,不能成为该遗嘱的代书人或见证人。 4、见证人必须是与继承遗产无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和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他们与继承死者的遗产有切身之利害关系,因此,不能作为遗嘱代书人,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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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立遗嘱人立了多份遗嘱,公证遗嘱效力最强,如果无公证遗嘱,遗嘱内容不相抵触,可以依照在先订立的遗嘱,如果遗嘱内容相抵触的话,就应当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了。
遗嘱执行人可以是多人。遗嘱只有在立遗嘱人死后才能生效,因此遗嘱人不能自己执行遗嘱的,必须由他人执行。但遗嘱不是由任何人执行的,而是由特定的人执行的,有权执行遗嘱的人是遗嘱执行人。因为遗嘱的执行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的执行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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