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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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借期内利率. 借贷双方没约定利息,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会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张利息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利息约定不明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利息,由法院根据合同内容、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分情况讨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又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可以按照借期内利率主张逾期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
不可以。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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