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哪些可以延期审理,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通知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公告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时,由于出现法定原因,而另定日期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延期审理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延期审理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延期后的审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后,一般应当连续进行审判,但是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检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延期审理原因消失后,合议庭应再行开庭审理。关于第一审程序的期限,《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自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遇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如遇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应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建议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可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因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而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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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审理就是说,将原本确定的开庭时间向后推延,改在之后的某个时间再次开庭。根据法律,遇到下列三种情况之一,影响审判如期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第一种情况是: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第二种可以延期审理情况是:检察人员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况。 第三种延期审理的情况是: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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