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但是当事人已经失业,并且不属于参保地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社保关系应转回户口所在地参保;2、具体手续可以事先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劳动合同解除书、社保卡及缴费明细等,咨询户口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工作人员明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4〕70号):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迁入地,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第二十六条参保人跨自治区流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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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保险费用要累计缴满15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一、辞职后养老保险补缴条件 1、从事个体经济活动或为个体经济组织雇用的员工; 2、到内地企业就业的员工; 3、自谋职业的员工。 二、辞职后养老保险补缴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 2、个体工商户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个体户雇用的,须提供个体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雇主证明; 4、在内地企业就业人员,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单位证明,或劳动合同书或工资表; 5、自谋职业的员工,出示与之发生经济关系方的证明,如:缴交的工商管理费单据、税务登记及纳税单据等; 6、首次参保人员,须提供调令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7、在建设银行开户的个人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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