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是针对房屋产权也就是所有权进行的补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自己是合法房屋所有权人的证明文件(一般是房屋所有权证),从法律意义上说也就不是拆迁当事人,要求得到房屋拆迁补偿没有法律上的支持依据。这里还要分两种情况: 1、房产证还在别人名下,未过户给你。这种情况补偿款是支付给给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人的,你可以向卖给你房子的人要求赔偿,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该房屋没有取得相应的规划、报建手续,无法办理房产证。如果是一九九零年四月一日《城市规划法》实施后,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以及临时建筑使用期限届满未拆除的为违法建筑。对违法建筑是一律无偿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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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有货币补偿、产权置换等方式。对于祖传的房屋、历史遗留房、宅基地上的房屋,这些房屋虽然无房产证,但也是在拆迁时可得到相应的货币补偿,或是产权置放,如果是违建的房屋,这种房子被拆除后,是没有补偿的。
对于没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拆迁的,如果属于合法建筑或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是可以领到相应补偿的,但如果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期临时建筑,则无法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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