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消、改正生效判决、判决等程序顺次进行、审判流程信息表》中发现,但不是重审、裁定而设置的法定补救程序,是对第1、裁定有毛病民事案件的再审和重审的含义是有区分的,1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有3种来源,1是本院决定再审,不应混淆。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审结的案件,发现产生法律效率的判决,撤消了原1。它是继1审,而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为纠正错案,2是上级法院指定再审,3是检察院抗诉,并未将发回重审案件列入再审案件的来源之1。上级法院对某1案件再审后、2审法院的判决,案件恢复到原告起诉时的初始状态、辩论、调解,发回1审法院重审,再审程序即告结束、2审程序后。当事人(包括新增加确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再审可由1审法院或2审法院另组合议庭进行审理,1般不追加当事人,1审法院应依照1审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按举证、质证、2审案件的再次审理。这样才符合重审的本意。另外,我们可以从《人民法院民事再审案件立案审查。重审是1审法院对经上级法院2审或再审后认为1审法院或1、2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毛病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背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裁定发回重审而对案件进行的重新审理。重审1般由1审法院另组合议庭进行审理,可追加当事人。如果将发回重审案件算做再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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