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后就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是由合同的性质决定的。但是有些人就是在签订合同后拒不履行,这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采取补救措施 1、采取补救措施的含义。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解决不履行问题)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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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合同后不履行的,视为合同的违约情形,处理方法为: 1、要求合同相对方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 2、如果因对方不履行合同造成了己方损失的,可以要求对方在损失范围内赔偿; 3、如果约定有定金的,可以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如果自己是定金的接收方,可以扣留定金; 4、如果约定有违约金的,也可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值得注意的是,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可以和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同时主张,但是对同一违约事实不能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签订合同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在期限内履行。如果对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可以要求其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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