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诈骗犯罪类的刑事案件,应该由公安机关侦查,但受害人也可向检察和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具体程序规定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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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程序,是指在立案阶段中各种诉讼活动的步骤和形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程序包括对于立案材料的接受、审查和处理三个部分。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的受理。它是立案程序的开始。《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刑事诉讼法》第112条同时规定: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被诈骗受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的,一般不需要特别准备资料,提供线索即可口头报案。在报案过程中,受害人可以将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所产生的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材料提供给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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