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制作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格式条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义务;(二)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三)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四)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以及投诉、申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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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基本内容包括:1、承包合同中必须明定承包经营期限;2、承包者的权利和权限、义务和责任;3、承包经营的方式和内容;4、收益的分配方式;5、风险保证金、保函或风险抵押金;6、违约罚则;争议解决方式;7、对承包经营前合营企业的亏损及债务的责任;8、清产核资的原则和移交程序、计价办法;9、承包的生产指标和利润额;技术更新指标;10、企业债务安全线;11、承包后对合营企业原有人员的安排、劳动管理、工资、福利、保险;12、在承包经营期内因执行承包合同而同其他公司、企业、个人等引起的纠纷由谁负责处理和承担责任等内容。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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