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一)违法经营假烟和假冒卷烟商标标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经营的假烟、假冒卷烟商标标识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假烟总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二)违法经营走私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经营的走私烟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走私烟总价值20%以下的罚款。(三)违法经营非烟,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非烟总价值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前款(一)(二)(三)项中违法经营物品总价值无法确定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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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1、以各类虚假文件(含虚假注册资本证明等)骗取注册的情形。 2、无故不开业或者停业的。 3、已经破产或者解散清算结束后却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4、滥用执照的。 5、非法经营的。
1、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2、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3、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4、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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