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n(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n(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n(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n(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n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n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上述有关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n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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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民事诉讼一审程序中,一般情况下审理期限为六个月,即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后可以延长六个月审结。还需要延长的,则需要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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